政策解读刊物

 

 

 

 

 

 

 

重庆市营山商会制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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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三、《巴渝工匠2020实施计划》

四、重庆市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新政

五、工商改革通知-关于调整《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

七、重庆市巴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八、企业社保优惠政策

九、助保贷优惠政策

十、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十一、营改增全面落地,吃饭、旅游、买房受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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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信息来源:市中小企业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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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一、 新办怎么理解?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

二、那些是鼓励类?

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重庆市以及各区县制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 中小企业如何划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 财政怎么扶持?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五、怎么申报?

登录申报系统http://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交区主管部门。

六、重要提醒:

(1).截止时间:3月底前

(2).中小企业,不能是大型、微型企业,所以企业规模应填中型小型

(3). 从业人数20人以上

(4).鼓励类自己无法界定,先申报,主管部门来审核

申报时要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

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http://218.70.26.70:8001/,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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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渝工匠2020实施计划》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目标

         到2020年,将围绕“一带一路”、中新合作等重大战略和项目,搭建多渠道、多层次国际交流合作通道,培养2000名具有全球化视野、掌握国际一流技术标准、比肩国际先进工艺水平的中国工匠。同时,还将引进海外高层次技能人才500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5000名。

人才培育

       《计划》提出,到2020年,围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生物医药、文化旅游服务等产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市民营企业50强等企业及文化单位、职业院校中:

建设1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5个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

60个首席技能专家工作室

实现重点企业专家工作室全覆盖

        同时,依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和引导重庆市涉及电子核心基础部件、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医疗服务、国际物流及城乡配送、电子商务、跨境结算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企业参与其中,每年培养5000名适应企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匠心逐梦

        《计划》还提出,重庆市将实施“匠心逐梦”工程,在技艺最精湛、业绩最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中,每两年开展一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评选申报;从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中,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选申报;每两年开展一次重庆市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每3年开展一次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每两年评选重庆技能大奖10名和全市技术能手30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

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

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杰出人才突出贡献奖

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庆技能大奖和全市技术能手

        评选重庆技能大奖,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全市技术能手,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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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新政

【信息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从今年1月1日到2020年底,新政适用所有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失业保险参保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申办程序:

 

所在区县的就业和人才服务服务局失业保险窗口可以办理

 

1、首次办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2、《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

 

3、申报企业有员工减少的,还需提供《重庆市稳岗补贴申报企业减员情况自查表》,企业上年度与离职人员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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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改革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7〕9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2016年第60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等文件规定,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6号)要求,经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对我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为便于登记人员准确掌握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现将调整后完整的《重庆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详情后置事项可咨询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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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7〕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3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任何形式变相审批;不得违法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相应调整网上审批项目,对市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 注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教委、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①取消审批后,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②通过抓紧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市教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教委要会同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③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市教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教委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规范监管,推动高校逐校落实、有序开展。②通过开展过程督查、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③做好高校自主评审副教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4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市教委、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①取消审批后,按国家要求实行事后备案管理。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年检、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③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市经济信息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信部无〔1999〕363号)

《关于改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作无函〔2008〕103号)

①市经济信息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双随机,一抽查”检查工作。②加强向相关企业宣传指导。

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6

食盐运输许可

市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

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6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盐业综合监管”等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根据渝府发〔2016〕65号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市盐务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7

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市盐业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①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渝府发〔2016〕65号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市盐务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履行盐业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监管体制平稳过渡。

8

公章刻制审批

市公安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①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②根据修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③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运用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9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取消审批后,实行备案管理。②市司法局要通过告知性备案了解掌握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港澳律师信息,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


10

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①取消审批后,市环保局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保护区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防止不合理的旅游开发活动。②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11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自治县)房屋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市、区县(自治县)房屋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含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实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3个项目。

1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市文化委,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①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文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落实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③按照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巡查,保证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④通过保护规划实施评估,确保保护规划的执行。


13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水利局、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①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②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4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区县(自治县)水(河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①取消审批后,水(河道)主管部门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②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①该涉河事项已下放区县(自治县)水(河道)主管部门。②区县(自治县)水(河道)主管部门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15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市水利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市水利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16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市农委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农委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扩散和蔓延。②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17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①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②制定实施肥料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取消审批后,市农委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

1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农委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①取消审查后,市农委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②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19

从境外引进畜蚕遗传资源初审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将按照农业部的部署进一步明确自身监管责任。

取消地方初审后,农业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20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农委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完善应急预案。②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21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市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审批后,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市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1号)

①取消审批后,市质监局要通过进一步强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把关。②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3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4

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审批

市文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取消审批后,市文化委要在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标识等方面加强监管。②明确非卖品内容应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宣传、交流、商品介绍,在非卖品载体印刷标识面及装帧的显著位置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制作单位和复制单位。③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5

药用辅料注册审批(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批一并办理。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进行全面覆盖,开展监督抽验和延伸检查、飞行检查。


26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①取消审批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强化“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明确监管重点,开展摸底检查,加强日常监督。②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③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审批分为一类和二类,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进行审批为一类,发A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为二类,发B证、C证。本次取消的项目为省级审批的二类。

27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初审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

28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市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消审批后,市林业局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理。

渝府发〔2014〕32号文件已取消“因教学、科研需在非疫区对省级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现贯彻国发〔2017〕7号文件,进一步取消“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29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30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初审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加强督促指导,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明确的监管责任,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31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取消审批后,市林业局要加强对营造林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营造林工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32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①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明确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内容开展相关活动。②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日常管理,避免林木种质资源流失。

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33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4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公安(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修改完善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制定的古建筑电器火灾防范相关标准,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5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初审

市文化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市文化委要按照国家明确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文物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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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

【信息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区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发展的意见》(巴南府发〔2014〕1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南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新引进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电商知名企业在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落户且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的全国性总部(或全国性结算中心),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新落户且注册登记为法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区域结算中心),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给予15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

第四条 对新注册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引进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所购办公用房总价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不超过租金2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新注册并开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业务的电商法人企业或者第三方物流法人企业,引进当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配送车辆购置费用、物流仓储配送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的20%补贴,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子商务孵化服务类法人企业,孵化服务电商企业达30户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综合补贴(按实际投用面积计算),补贴期限为2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书面授权的代理招商单位,每新引进一家电子商务、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营50强企业在区内建立结算中心、区域性总部,且引进当年线上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楼宇,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且入驻率达到60%以上,对园区(基地、楼宇)内所有电商企业年度形成的区级贡献总额首超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电商企业

第九条 鼓励传统农工商企业和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分离成立的独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补贴。

第十条 对已落户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其年线上销售新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商城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市级名牌以及“三品一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巴南原产地农产品,经区内电商企业网上销售,且单个电商企业单品线上销售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国家级、重庆市级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获国家级、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重庆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城乡电商网络

第十五条 对区内电商企业在村级建立20平方米以上,且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指导至少1人或者1个专业合作社成功开设电商网店,配备电脑、电子称等设施设备,设置货架、储存柜、触摸屏电子商务操作平台,开通网络宽带及Wi-Fi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且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十六条 对区内电商(快递)企业在城市社区建设以快递包裹智能配送终端为核心的综合服务网点,配备有专门的存储柜及监控设备,至少与2家及以上快递企业合作,且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五章 电商平台

第十七条 对自建一级域名B2B、B2C平台的区内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O2O模式的区内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区内企业独立建设的运营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网络流量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不超过其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每年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第六章 跨境电商

第二十条 对自建跨境电商平台,并在区内注册的电商法人企业,且运营1年以上的,年线上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平台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企业在区建设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房屋租金和装修等后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延展平台建立海关单独监管系统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系统建设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保税商品O2O实体展示店(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南彭公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新登记注册入驻从事保税贸易的法人企业,线上年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凭海关业务单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当年线上销售每增长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电商人才引进

第二十三条 对区内电商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巴南委发〔2013〕37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持按年计算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区级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三)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五)线上销售金额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区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兑付。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时具备享受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企业在申报扶持政策时,申报扶持金额不得高于享受扶持年度对区级贡献额度的50%。凡已享受区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

第二十七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或移往区外的,由区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凡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不依法纳税、不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以及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享受本扶持办法。若享受本扶持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要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落户”、“新入驻”、“新注册”企业,是指本办法下发以后在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引进重大电商项目、龙头电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相关政策,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区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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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保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五大类类别

餐饮业、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困难企业

二、社保怎么优惠 ?

1、以上五类企业,单位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

2、小微企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19%降为12%,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调整只涉及城镇养老保险)。

三、如何办理?

1、以上五类企业先向所在区域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向所在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2、小微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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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保贷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Q:什么是助保贷?

A:就是政府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Q:支持哪些企业 ?

Q:支持哪些企业 ?

A:文件规定是小微企业。

 

Q:贷款时间及成本要求 ?

A:时间最长1年,年综合成本在8%以内

Q:需要抵押物?

Q:需要抵押物?

A:政府承担50%,自己承担50%

 

Q:最高能贷多少 ?

A:单个企业不能超过区县政府放入“小微企业池”的最高额度

 

Q:怎么办理 ?

A:企业去银行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上办公会通过,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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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信息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一、企业申请

1、登录重庆市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网络平台。(http://zd.smecq.gov.cn/)

2、注册并完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3、在线填《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打印4份)

二、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银 行 审 核 -银行审核《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并加盖章;交应急资金管理平台。 

平 台 核 查-对企业及《转贷资金申请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将周转资金转拨到银行指定账户。 

三、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使用期限 
一般≤3个工作日,最长≤7个工作日

使用额度

单笔≤90%(企业自筹≥10%),≤2000万元。

使用费用 :

3个工作日,每天0.2%

4~7工作日,每天0.4%

≥7个工作日,银行将应急周转资金退回平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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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落地,吃饭、旅游、买房受哪些影响?

【信息来源:国家旅游局】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这次税制改革会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特别是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会受到多大影响?大家会享受到税改红利吗?一起来看看。

 

营改增之后 发票也出现一些新变化

 

营改增之后,发票也有变化。比如,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5月1日起,消费者在饭店用餐后可以拿到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红色的监制章由“地税局监制”改成了“国税局监制”。

 

与营业税不同,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即一件商品的销售款和税款分开计算,因此在饭店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金额”和“税额”两栏会分开显示,两者加起来才是实际花的钱。这样,消费者就可以在“税额”一栏里清楚地看到吃一顿饭交了多少税。

 

另外,不少地方也开出了第一张增值税发票。1日零点一过,正在北京民族饭店结账的温州商人陈生接过了饭店开出的第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令他惊喜的是这张发票也是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全国首张增值税发票。

 

5月1日零点,上海首张增值税发票来自一笔航空保险业务,通过票务网站、保险公司和税务部门的后台数据交换,自动生成了一张电子发票。它可能属于一位深夜抢特价机票的网友。据悉,这也是全国保险行业第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应用可以大大节约企业成本,而且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财务凭证效力,也便于消费者保存查询。

 

餐饮业税负有望下降 或返利给消费者

 

根据政策,营改增之后,餐馆的税负普遍下降。在四川绵阳,记者探访了一家经营火锅店的餐饮企业,据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介绍,“通过税负抵扣,我们店一年下来要节约24万的税负(税金)。 像蔬菜、瓜果,包括肉制品像猪肉、牛羊肉等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餐饮业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税费的下降会让商家产生更多的让利空间。另外,因为要开抵扣发票,这对保障食品安全也有正面意义,因为开发票有利于追溯食品原料的来源。

 

二手房交易税负降低 缴税地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4月12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情况吹风会上表示,推行营改增后,个人买卖二手房税负没有增加,还比以前略有降低。

 

汪康表示,过去二手房营业税的征税政策和免税政策这次都平移过来了,过去征营业税5%,现在改为增值税,还是5%。过去营业税征5%时,如果房价是100万元,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征收增值税,税额是100÷(1+5%)×5%=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此外,国税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这意味着买卖二手房缴税还在“老地方”,在交易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和办税流程都没有变化。

 

多种费用可抵扣 营改增将加速旅游业整合

 

现在正好是五一小长假,旅游等消费会收到营改增的影响吗?实际上,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融合了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多个环节。实行营改增,旅游业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升0.66%。

 

据了解,营改增后,旅游企业支出的机票、租车、住宿、餐饮,还有地接团费,以及新增的签证费用,都可以从营业收入中扣减后纳税。并且,旅行社的房租、咨询费、办公设备采购等费用如能取得专用发票,还可以做为进项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旅游业内部分化与外部融合的态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营改增涉及1100万户企业 减税规模空前

 

不仅是餐饮、旅游以及二手房等受此影响,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介绍,此次营改增涉及的试点企业有1100多万户,试点企业的税收规模超过19000亿,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减税的力度是空前的。

 

从宏观上讲,营改增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经济活跃之后,社会也将受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日前表示,全面推进“营改增”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

 

打通链条促减税红利惠及消费者

 

营改增从本质上讲,其影响的主体是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将直接降低生活服务业绝大部分个体小微从业者的税负。但这些减税红利要真正惠及消费者,还需要在执行中逐步完善细节。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了解到,虽然现在政策设计了很多可抵扣项目,但生活服务业从业者大部分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构成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许多采购项目,处于下游的一般纳税人,目前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需要倒逼形成一个完整的增值税链条,只有链条完整之后,抵扣才能真正全面落地。

 

营改增≠应该增 借机涨价是价格欺诈

 

另外,营改增是减税,不是涨价的理由,营改增≠应该增,但前几天一些酒店居然借营改增涨价。这需要监管者有所作为,实际上一些地方的监管当局已经约谈了涨价酒店。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规范酒店业价格行为提醒书,正告各酒店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努力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最新消息,在税务、物价、旅游等多部门联合约谈上海部分借营改增”价的知名酒店后,被约谈酒店已经有所动作,5月1日起全部酒店取消了原来的涨价计划。洲际酒店集团于4月28日发表公告,称其旗下管理的酒店价格由市场行情动态调整,不会因为营改增而涨价。

 

营改增后央地收入暂五五分成

 

中国政府网4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方案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方案明确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税制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