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山商会会长办公会 议 事 规 则 (暂 行)

重庆市营山商会会长办公会

议 事 规 则

(暂 行)


为了使商会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参加人员及内容

(一)会议参加人员: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商会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商会有关情况,研究商会日常工作,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等。

二、召开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处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凡开会迟到者:迟到10分钟罚款100元;迟到15分钟及以上罚款200元;早退罚款100元;无故缺席会议者罚款500元。

秘书处不及时通知会议,罚秘书长100元,罚办公室主任50元。以上罚款,用于会后开展各种活动等。

 


     三、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须有应参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若会议无重大决议案,人数不满三分之二也可召开)。

(二)确不能参会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秘书处请假。一年内,不参会累计达三次者,视为自动辞去商会领导职务,并予以公示。
    (三)秘书处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日期和议程等事项采用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四、议事原则

(一)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本着“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眼前服从长远”精神,从商会发展大局出发,民主讨论,集中统一,科学决策。

(二)参会人员应紧紧围绕会议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在民主讨论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决议。

如会议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可采取暂时搁置不议,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会长综合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最后决议。

(三)会议决议一旦通过,各会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异议。
     五、实施

本议事规则于2016年4月29日实施,以后可补充完善,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