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山商会会长办公会 议 事 规 则 (暂 行)
重庆市营山商会会长办公会 议 事 规 则 (暂 行) |
为了使商会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特制定以下议事规则。 一、参加人员及内容 (一)会议参加人员: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听取商会各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商会有关情况,研究商会日常工作,决定本会重大活动事项等。 二、召开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处提前三天通知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凡开会迟到者:迟到10分钟罚款100元;迟到15分钟及以上罚款200元;早退罚款100元;无故缺席会议者罚款500元。 秘书处不及时通知会议,罚秘书长100元,罚办公室主任50元。以上罚款,用于会后开展各种活动等。
(一)参会人员须有应参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若会议无重大决议案,人数不满三分之二也可召开)。 (二)确不能参会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秘书处请假。一年内,不参会累计达三次者,视为自动辞去商会领导职务,并予以公示。 (四)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四、议事原则 (一)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本着“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眼前服从长远”精神,从商会发展大局出发,民主讨论,集中统一,科学决策。 (二)参会人员应紧紧围绕会议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在民主讨论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决议。 如会议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可采取暂时搁置不议,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会长综合多数人员意见,形成最后决议。 (三)会议决议一旦通过,各会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异议。 本议事规则于2016年4月29日实施,以后可补充完善,具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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