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营山商会 会员管理制度(暂行)

重庆市营山商会

会员管理制度

(暂 行)

 

 为更好地开展商会工作,加强商会会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渝营山籍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三)具有自愿加入本商会意愿,能积极主动为商会发展作贡献;

(四)拥护本商会章程,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入会程序
   (一)由至少一名副会长或以上职级领导介绍并签署推荐意见;

(二)经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按秘书处要求填报和提交各项资料;

(四)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由商会秘书处完善相关入会手续。

 三、 会员的权利
   (一)在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商会提供的政策咨询、工商税务办理、法律维权服务、企业推广宣传、发放商会编辑的内部刊物和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接受商会援助和提请商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四、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商会声誉和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和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商会如实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应尽义务。
    五、会员的退会

会员自动退会,应向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商会终止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退会不退费;
    六、会员除名

(一)会员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或年累计3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公示,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1、违反本商会章程的;

2、不遵守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3、无组织无纪律的;

4、妄议商会决议的;

5、未经商会授权,私自以商会名义对外开展各项活动的;

6、在商会公共平台发表反党反社会、违法乱纪言论的;

7、其他损害商会荣誉和会员权利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已移交司法部门者,一律予以除名,并予以公示,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四)会员不论以何种方式退会,一律应当向秘书处完清退会手续,并予以公示;

(五)会员退会后,其言行与商会无关。
    七、本制度于2016年 4 月 29 日实施,以后可补充完善,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