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四川商会章程

重庆市渝中区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渝中区四川商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四川籍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在渝投资兴办的、经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川籍在渝企业,整合、共享市场资源,共同推进川渝地区经济交流。

第四条     本商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渝中区,本商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16号写字楼6楼。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自律建设、合作交流、维护权益、编发刊物;

(二)承办政府部门或其它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本商会章程,将由本行业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本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本商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是当然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其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设立有会长办公会的,可预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会长(理事长)为本行业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会长(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单位)、资助人(单位)、会员有权向本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单位)、会员的查询,本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大型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2 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